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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不出的围城”:反家暴五大困局待解

  • 时间:2023-11-25 18:43:50 作者: 580c 阅读:426

  四川成都男子两年家暴妻子16次,妻子内脏多处破损,终身戴粪袋生活;湖南株洲男子当着两个孩子的面暴打三胎妻子;海南女子因多次遭遇家暴欲带娃轻生……近年来,家暴总能迅速点燃舆论,反抗、逃离、惩治成为反家暴的关键词。

  当前,我国反家暴的直接法律依据,不但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典、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对依法保护弱势群体,防止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实施暴力也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然而,家暴案件依旧频繁发生。今天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记者采访了家暴受害者、专家学者,试图解开家暴治理难题背后的困局。

  困局1:受害者的忧虑:“我害怕的不是当下,而是反抗的结局”

  “有一次,我就说错一句话,他就一巴掌打在我的后脑勺,我当时都懵了。”在北京某企业工作的职员严思(化名)回忆起第一次被丈夫打的经历十分心痛。她无法想象,平时温和爱笑的丈夫竟然瞬间变成了凶神恶煞的人。然而,这一巴掌只是家暴的开始。

  “后来又有好几次,我和他观点不一致的时候,他就会一巴掌打到我的脑袋或者脸上。”严思回忆,她曾用哭泣、吼叫来表达不满,但是迎接她的是更狠的伤害。“反抗没用,后来就怕了,慢慢发现只有服从、妥协,才可以不被揍。”严思说,这就是丈夫口中的“打到服”。

  被问及为何不分开时,严思回答,每次争吵殴打完后,丈夫会重新回到“温柔和善”的样子,并保持一段时间。“后来我就想,是不是我不小心惹到他了,或者是他压力太大”“我应该还是爱他的”“我现在已经30多岁了,离开他,我去找谁呢”“爱情中肯定需要一个人妥协吧”……

  忍受、退让、妥协、接纳,诸多家暴案件中受害女性都陷入了这样的恶性循环。“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这句众所皆知的话语背后,鲜少有受害者敢于作出坚定的抉择。

  “我害怕的不是反抗当下,而是反抗的结局。”36岁的陈艳(化名)在做晚饭的时候,因为一句“回来这么晚”的怨言被醉酒的丈夫殴打。“我当时怀着孕,除了忍,没有其他选择。反抗吗?后果是什么,是打得更重。离婚吗,那我孩子怎么办?”

  在多个家暴案件中,记者发现,对加害行为的畏惧、家庭完整性的执着、年龄的焦虑、名誉的担忧,成为阻碍受害女性走出“围城”的重要原因。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扬州市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负责人杨露露表示,家暴循环具有周期性特点,女性可能有所反抗,但是在对方软硬兼施下最终妥协。有的长期遭受家暴,自尊严重受损,自我概念被贬低,陷入一种“习得性无助”的情绪困境。

  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检察官葛玲在调研了该县上千 份妇女受家庭暴力案(事)件后发现,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旧观念的影响,一些妇女为了家庭和孩子,选择“一忍再忍”。“妇女在经济上不够独立,在隐忍与维权方面,往往选择了前者。”葛玲说。

  困局2:举证认定难:“这么多年的伤如何算得清”

  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作出如此诠释,“家庭成员之间出现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或以谩骂、恐吓的方式实施身体与精神损害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家暴行为多发生于室内的私密场域,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很难现场取证。

  记者调查发现,很多案件在公安机关出警后,大部分肢体冲突已经结束。如果没有明显伤情或其他人在场,就难以认定家暴事实。“他打我的时候,我都自身难保了,怎么留证据?”一名家暴受害者如是说。

  比起打闹的家暴,“新型家庭暴力”(如谩骂、侮辱、PUA、冷暴力等精神侵害行为)的蔓延更是加大了举证难度。

  “新型家庭暴力隐蔽性更强,一般没有明显的外在客观表现,很难留存证据,但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反而会更大。”安徽省某心理咨询机构咨询师赵燕告诉记者。

  如何让举证不再难?北京中鼎社会工作事务所主任苏锋认为,应该整合律师协会资源,专门成立反家暴律师专委会。对于举证困难的受害者,反家暴律师提供专业化家事律师咨询服务。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有出席人员建议,充分考虑家暴证据认定的实际情况,听取受害人的意见,避免简单认定为家务事,不予介入或立案。

  葛玲认为,在证据认定上,应注重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相结合,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链中的一环,还需要收集证人证言、施暴者陈述、就诊记录、伤情诊断证明等多方面证据,形成证据体系,综合认定家暴行为。

   困局3:待激活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我真的可以远离他吗”

  反家庭暴力法曾因推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而备受舆论赞誉。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缘何“失灵”?

  “这个保护令申请是不是要花钱?”“他真的能被禁止靠近我吗?”在接受采访时,很多受害女性表示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效果的质疑。部分受害人表示,不了解申请条件和流程或者担心打击报复、损害声誉,根本不敢去申请;有的则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力度不够,申请了也是白费功夫,无法真正震慑加害者。

  “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普法宣传效果还不够好。”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在基层一线,司法机关与政府机关之间很多没有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基层的执行力度不够。

  葛玲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送达相关单位、组织、人员之后,后续跟踪督促较少,导致“裁而难执”的现象普遍存在,且违反保护令规定的取证难度较大,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被弱化。

  针对违反保护令规定取证难的问题,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存在较大可能性,比一般民事案件中待证事实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更低。

  事实上,保护令“裁而难执”的问题,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重视。2023年11月1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有出席人员认为,应该将公安机关与法院一同列为执行主体,明确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防止家暴继续的措施,法院负责执行财产处置等财产性措施;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申请机制;强化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配合;探索建立反家暴综合援助中心。

  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质量和效率,各地正在积极探索。8月18日,江西省发布全国首部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重大事项决议,明确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要在24小时内向当事人送达。

  11月6日,湖南省高级法院表示,将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比例,适当降低受理门槛,简化办理流程。“法官可依职权调查手机,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

  11月25日,最高法发布的第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一当事人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其丈夫对李某提供的受伤照片解释称是其自己摔倒所致,该解释不具有说服力,法院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情况,认定李某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存在较大可能性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案例的发布再次明确,要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反应优势。

  苏锋表示,强化受害者人身安全保护,需要加强庇护所建设,有效激活庇护制度。社工组织可以与当地公安、医院等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受害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困局4:强制报告制度主体局限:“谁能帮我举报?”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明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在现实生活中,治理家暴依然面临线索发现难的困境。“应当进一步建立医院、社区等多义务单位联动协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制度落实监督和责任追究规定,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完善检查督查制度,以便更好更快更准地发现和处置涉家暴线索。”葛玲建议。

  苏锋表示,社工组织也可以组织培训课程,提高义务主体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能力,更好地识别受害人并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援助。

  值得注意的是,多部法律明确,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介入家暴案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在“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妇女权益”中明确提出,“对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等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

  近年来,最高检会同全国妇联积极推动反家暴地方立法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截至2023年1月,江苏、河南、河北的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法律保障措施;内蒙古、云南反家庭暴力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检察建议并督促落实。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同江市经济合作促进中心副主任刘蕾建议加大公益诉讼监督的范畴,“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是否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等,都应该纳入监督范畴。”

  “目前,强制报告制度主体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现实中更多身处家暴漩涡中的受害者是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女性,强制报告很难帮上忙。”朱巍补充。

  困局5:心理创伤复原难:“我该如何审视两性关系”

  “我现在真的很怕重新开始谈恋爱,很怕重蹈覆辙。”在经历家暴后,和丈夫进入离婚冷静期的严思对亲密关系的重建产生畏惧。

  记者发现,在家暴发生后,女性身体上的伤害会随着时间推移一点点复原,心理创伤往往难以修复。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晓薇在报告中指出,建议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村(居)委会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探索依托专业社会组织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开展心理辅导、亲职教育、戒瘾治疗、就业培训、婚姻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帮助其消除实施家庭暴力的症结,积极调整心态和行为模式。

  “我国应当加大对家暴受害者的专业心理咨询资源投入,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克服心理创伤,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苏锋认为,应该多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心理健康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要加强培育社会工作机构反家暴服务业务范畴,为受害者提供个案管理、家庭走访、调解沟通等专业服务。

  “不仅应该重视对受害者的心理疏导,还要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引导和矫治,另外也要重视对目睹家暴儿童的心理干预,避免家暴的代际传递。”赵燕提出。

  北京市门头沟区某社区工作人员表示,需要花大力气加强法治教育。要在全社会、各类社区积极开展反家暴宣传活动,提高社区人员对家暴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实施以来取得成效显著,但在制度执行层面依旧存在不足。法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如何确保得到全面、及时、统一、正确实施是关键。

  “你逃离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家庭,一段生活,一个资源体系。”如今独自带娃、开始新生活的严思告诉记者,只有当全社会给予经受家暴的女性逃离旧关系、重建新生活的信心,她们或许才能得到真正的解脱。(记者何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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